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采取铺设低噪声路面材料、设置声屏障、种植绿化带或者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