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