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