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开展人才开放和合作交流,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社会保险、住房安置、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