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因管理不当、建设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修复治理责任人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修复治理方案要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仍不修复治理或者期满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治理,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