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涂改、遮挡或者损毁山体保护标识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恢复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