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标明保护界线、责任人和举报方式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涂改、遮挡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