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

(三)擅自毁林开垦、挖山、采矿、采石、采砂等破坏山体完整性;

(四)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