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十一章 附则第九十七条有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二)常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网站;(三)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四)召开新闻发布会;(五)其他途径。通过公报和网站公布的应当公布全文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布的可以只公布主要内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的内容和形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