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跟踪监督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四)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专门信函、电子邮件、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和召开通报会等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