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八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或者作补充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