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或者作补充说明。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