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