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等程序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