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后,应当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