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更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当年九月底前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在当年十月底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指标或者数额等,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计划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指标以及约束性指标变动较大,需要调整的;
(二)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三)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四)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五)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说明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回复有关部门。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