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要问题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