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要问题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