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报告本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本级人民政府、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的形成和处理等程序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