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前提交书面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