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重点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下列内容:(一)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二)主要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城乡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情况;(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六)资源开发利用和节能降耗情况;(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