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决算草案未获得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