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提交决算编制说明、预算收支决算表以及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