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财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及报告和编制说明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十日前,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