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七月底以前,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九月底以前,提请本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九月底以前,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