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七月底以前,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九月底以前,提请本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九月底以前,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