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十日内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审议意见一般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期限等内容,并可以附问题清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