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十日内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审议意见一般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期限等内容,并可以附问题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