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重点审议下列内容:

(一)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二)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三)工作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四)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