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