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九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人民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确实需要变更报告人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