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