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协同推进川渝地区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支持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的技术、人员、信息等交流合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