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动员相关群体、个人,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工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或者依法举办服务机构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