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