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