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