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队伍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设相关课程,开展专业学科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完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