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健康影响评估。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包括对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和生活、健康服务和保障等方面影响的内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