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五章 健康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推广与传播,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治未病服务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将中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防治,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