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卫生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和器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实施相关行业规范,依法开展专业培训、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