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卫生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制定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并根据监测预警情况,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研究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报送监测预警信息,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