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场馆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公共厕所,规范使用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用厕需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