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卫生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经常性卫生大扫除活动,清理卫生死角和积存垃圾,营造整洁卫生宜居的城乡环境。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环境卫生清扫和公益卫生活动,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依法依规文明养宠、楼道清洁等行为规范,保持社区、村庄和庭院整洁卫生。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