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专业防制和群众防制相结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控制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