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卫生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提升农村卫生环境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加强污水处理和粪污无害化处理,改善村容风貌,建设美丽乡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