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健康生活普及、卫生环境改善、健康服务等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以及相关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