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九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