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健康教育师资,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纳入督导评估。支持中小学校设立健康副校长。

学校、幼儿园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加强心理健康、健康饮食、科学运动、近视预防、伤害防范等方面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健康行为习惯,预防、减少、改善学生近视、龋齿、肥胖、脊柱侧弯、情绪障碍等不良健康状况,防范意外伤害,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四个课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等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幼(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促进协同配合。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