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健康科普,建立健全开展健康科普的激励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健康科普。

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主动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就诊人群健康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