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康信息监测机制,发现存在误导或者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虚假信息、不完整健康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及时予以澄清。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开发布或者发表健康科普文章、视频等作品,应当秉持科学精神,对作品内容负责,并注明作者及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