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平台、公益热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科学、准确、权威的健康信息。鼓励采取多种方式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健康信息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地理环境、生活习惯、健康影响因素和疾病流行情况,结合不同人群的生理心理特点、健康需求和行为习惯,编制和发布区域特色健康知识宣传指南。加强高原、山地等地区有关疾病防治知识的普及。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提出家庭常用药品建议,并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